博士生培养计划
一、专业简况及培养要求
南京大学社会学系自1997年始招收社会学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招收研究生的目的在,培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所需要的,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邓小平理论,掌握现代社会学理论和方法、能够了解和把握国内外社会学发展方向的高级专门人才。教育博士研究生拥护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学兼优,眼界开阔、基础扎实、学有所长、技能熟练,富有团结友爱精神,今天致力于学业,明天服务于社会。
二、研究方向
根据社会学的学科发展状况和本系博士研究生导师情况,南京大学社会学系社
会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目前暂设如下研究方向:
1、社会发展与政策选择;经济社会学;
2、社会问题与控制;社会改革与发展;
3、当代中国研究;社会心理学与组织行为研究;
4、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城市社会学;
5、家庭社会学与人口问题;教育社会学与青少年研究;
6、中国人社会行为研究;社会心理学的本土化;
7、大众传播社会学;艺术社会学(此两个方向为新闻传播学系导师开设)
三、学制及具体安排
专业为法学科专业,学制3-4年(在职人员一律为4年以上),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在三年六个学期的学习过程中,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应按照以下程序和安排完成全部学业:
(1)在第1-第3学期,完成学校和社会学系规定的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的学习,并通过博士学位的外语考试;
(2)在第3学期末至第4学期初,完成博士研究生的期中考核,完成博士学位的选题任务,完成博士学位的资料收集工作(包括社会调查),阅读与论文相关的著作和文献,并在第4学期中期前完成10,000字左右的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由导师与三位以上教授组成指导小组,并审定博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与开题报告有关的所有材料需经研究生秘书整理,交系教务员存档,通过开题报告(以存档之日起算)与正式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之间的时间间隔应在12个月以上;
(3)在第4-第6学期(在职人员为5-8学期),撰写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在参加答辩的3个月前,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审定后在参加答辩的1个月前进行有本系5位以上教授(其中包括导师以外的3位博导)参加的预答辩。
三、课程类别及学分要求
根据南京大学研究生院和本系规定,本专业准予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需修两门
公共学位课程、三门专业学位课程和一门专业选修课程。三门专业学位课程中的一门应选择自己导师的,另外两门专业学位课程和一门专业选修课程可在本系目前开设的6门专业学位课程中选择。
另外,考虑到目前社会学专业研究生有相当数量来自社会学以外的其他专业, 为强化专业基础,特规定:自2001年9月入校的博士研究生起,凡不具有社会学硕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应在论文开题报告之前,必修并通过本系如下两门社会学专业硕士课程:(1)西方社会学理论与名著选读(含经典与现代两部分);(2)社会研究方法。凡不具有社会学硕士学位又未通过上述课程的博士研究生,一律不得参加答辩。
四、课程设置及基本原则
根据南京大学研究生院规定和本系导师专业研究情况,南京大学社会学系社会
学专业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为:
A. 公共学位课程:
1、马克思主义与当代西方社会思潮(2学分);
2、英语(2学分);
B.专业学位课程:
1、中国社会与经济分析(2学分);
2、发展社会学与中国现代化(2学分);
3、当代中国研究(2学分);
4、城市社会发展理论(2学分);
5、中国家庭与人口问题研究(2学分);
6、中国社会的微观研究(2学分);
博士研究生必须在上述6门课程中选择3-4门(包括自己导师的课程)课程,其余也可以作选修课程。
C.专业选修课程:
5、社会学最新发展(2学分);
6、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2学分);
7、传播与社会(2学分,传播社会学方向的博士研究生可作专业学位课程);
8、艺术社会学(2学分,艺术社会学方向的博士研究生可作专业学位课程);
9、访问教授开设的其他课程
五、期中考核制度
按照南京大学研究生院及社会学系规定,博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以后,需
进行一次综合性考核(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社会学系将实行资格考试制度)。考核时间为第三学期末,撰写“开题报告”之前。期中考核的结果和各类文本,与“开题报告”、课程学分,将成为博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答辩资格的必要前提。
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考核由系统一负责,考核小组由导师、系主任及其他具有教授资格的四位教师共五人组成,并报系批准同意。
考核须从德、智、体诸方面进行。业务方面的考核,以课程成绩和发表的科研论文为主;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一律延长修学时间一年(学费自理)。延长以后仍达不到要求者,劝其退学。
六、学位论文及开题报告
博士学位论文是考察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环节,要完成学位论文有这样
几个阶段:首先,博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选择合适的研究课题,既体现本学科的前沿性、创新性,又力求与国家、省的研究课题相挂钩,同时注意研究课题与国家政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其次,作好开题报告。再次,在正式撰写论文之前,应围绕学位论文撰写一篇有一定学术见解和视野较为开阔的文献综述,并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
考虑到社会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博士学位论文鼓励研究生在一定理论基础上, 从事实证研究、获取第一手经验研究资料。
开题报告同课程学分一样,将是博士研究生获得论文写作的资格之一。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要求不少于10,000字。规范的开题
报告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研究摘要,以简洁的语言写明学位论文的基本内容和研究思路;
(2)研究题目,说明选题的理由,理论和现实两方面的意义,论文的主要关 注点和基本框架,研究和论文写作的可行性;
(3)研究状况,列举中外学者在本论文涉及的领域内的已有研究成果、基本 观点,并通过说明已有研究成果的不足或不完善之处,论证本论文写作的必要性;
(4)研究方案,包括具体的研究问题、研究可能遇到的疑点和难点、研究对 象或个案的基本情况介绍与典型意义,以及需要通过研究进行检验和论证的基本假设;
(5)研究设计,主要包括资料的收集手段和方法(如抽样设计);
(6)资料的整理和分析,针对研究问题和资料特点,提出你拟采用的整理和 分析资料的方法和手段,包括定性和定量研究方法;
(7)研究计划,说明从事研究和论文写作的进度和时间安排;
(8)参考文献,列出研究和论文写作参阅的中外文献资料的目录,其中理论性论文的参阅文献不得少50种,经验性论文的参阅文献不少于30种;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参考10种以上的英文或其他语种外文文献。
(9)其他,除上述以外的与论文写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开题报告自2001年9月起应交系教务员存档备案。
七、答辩和学位授予
博士研究生在完成论文之后,需通过预答辩方能进入正式的答辩程序。
(一)预答辩
(1)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实行预答辩制度。预答辩每年举行4次,分别安排在1月、4月、8月和10月的上旬或中旬进行。
(2)研究生在修满规定的课程、完成博士论文的撰写后,在征得导师同意之后可向系研究生工作小组书面申请预答辩。研究生工作小组审查后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在第8学期方可申请预答辩。
(3)参加预答辩的教授为5人(可含导师),具体名单由指导教师与研究生工作小组商定,经系主任批准。研究生本人在预答辩举行之日前三周应将论文送交参加预答辩的专家审读。
(4)预答辩委员会根据预答辩的情况实行无记名投票,做出“准予按期答辩”、“经修改后答辩”和“不予通过”的决议。“按期答辩”应在一个月之后进行;“经修改后答辩”的修改期限应在3个月或6个月以上,研究生本人必须严格按照专家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对论文进行认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专家及研究生工作小组报告修改情况,经认可后方可参加正式答辩;“不予通过”者则由本人在大幅度修改后重新申请预答辩,再次举行预答辩的费用由申请者本人自理。
(二)正式答辩
(1)预答辩审查合格,并经系研究生工作小组认可和学校学位办公室批准后,进入正式答辩程序。正式答辩每年举行4次,分别为3月、6月、9月和12月的上旬进行。
(2)在举行正式答辩日期之前三周,申请者应将学位论文6份及课程修满证明、培养计划和3篇公开发表于核心期刊的论文提交研究生工作小组,由小组寄送有关专家评审。
(3)论文评审和参加答辩的教授为5人,其中应有本系博士研究生导师3人,外校专家教授2人,具体名单由导师和研究生工作小组拟定,经系主任批准。严格禁止研究生本人参与专家的选定和论文送审的事务。
(4)论文答辩实行导师回避制度,导师不得成为答辩委员,也不必出席或列席答辩会议。
(5)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实行无记名投票,做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凡被定为“修改后通过”的论文,由答辩人严格按照答辩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再次提交的时间应在3个月或6个月之后(视答辩委员会的决议而定)。修改后的论文及关于修改的详细书面声明交由答辩委员会制定的专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补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申请社会学博士学位者,应符合南京大学研究生院规定的在国内外核心杂志上发表规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如答辩时尚未完成指标,可在一年内补充完成。
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后,院(系)学位委员会通过拟授予博士学位者名单,随即 在系范围内张榜公布以征求意见,最后报学校由校学位论文评议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八、质量监测
为保证上述规定的严格执行,培养具有独立从事研究能力、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学高级专门人才,自2001级博士研究生起,社会学系将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博士研究生个人“教学与科研档案制度”,将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在“社会学研讨会”上的演讲论文、期中考核情况、开题报告、预答辩情况等归档管理;
(2)全面执行期中综合素质与能力考核制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实行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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